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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出資為父母買房,弟弟一家卻在房內長期居住。居無定所的哥哥將弟弟告上法庭。南開區法院審理後判決弟弟一家為哥哥騰房。
老陳和小陳是兄弟倆。1999年,父親的老房子拆遷。哥哥老陳出資為父母購買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屋。不久,父親和母親相繼去世。母親去世前曾立下遺囑,這套房屋所有權歸長子老陳所有。隨後,兄弟二人訂立了一份“認定書”,認定該套房屋的產權和居住權均由老陳繼承,同時注明該套房屋暫時由弟弟小陳一家居住。日前,哥哥老陳將弟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弟弟一家從房屋內搬出。
法庭上,老陳訴稱,2002年母親去世後,弟弟將自己的房屋賣掉,以欺騙的手段搬入房內。老陳稱自己在外地工作,2003年下崗以後生活困難,好不容易在本市找到一份工作。由於被弟弟霸佔了房屋拒不騰房,致使自己無房居住。老陳多次找到小陳,但都遭到弟弟的拒絕。
庭審中,小陳辯稱,哥哥提出自己強佔房屋不屬實。母親在世的時候,自己一家三口便與母親一直居住在此房內,並且照顧母親的起居生活。小陳稱,這套房子並非哥哥所有,而是父親的住房。小陳說自己聽力殘疾,妻子剛退休,而女兒還沒有工作,一家人沒有經濟能力購買住房,別處也無其他住房,因此不同意哥哥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陳與弟弟協商確認並出資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老陳要求弟弟騰房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到小陳一家當初入住時老陳並未反對,且至今已較長時間,現別處也沒有其他住房,從客觀考慮應給予小陳一定時間的騰房准備。一審判決,在判決生效後一年內,弟弟小陳一家將房屋騰交哥哥老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