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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9日獲悉,《南昌市地名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徵求意見稿已全文公佈,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在12月14日前反饋至南昌市政府法制辦立法處,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新府路118號市政府大樓北二樓(郵編:330038),電子郵箱:lifachu@163.com。
《辦法》明確:地名不得有償命名,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並擬定了地名命名與更名的“規則”:地名用字準確規範,避免使用生僻字、異體字或者容易產生歧義的字;不以企業名稱、商標名稱命名道路、橋樑、軌道交通等名稱,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外國人名、外國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派生地名應當與主地名相協調等。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因行政區域調整,需要變更行政區域名稱的;因道路走向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路名的;因產權所有人提出申請,需要變更建築物名稱的;因路名變更、路型變化或者道路延伸,需要變更門牌號的;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准變更地名的。
住宅小區、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確定後無特殊理由兩年內不得更名。而且申報更名時,應當徵得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提供業主大會決議。(首席記者全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