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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南省地稅局獲悉,海南省地稅局日前發佈公告,要求加強建築安裝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未持證跨境建築安裝的,將按2.5%徵收企業所得稅。
該公告規定,企業所得稅屬於地稅管理的省內建築安裝企業,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省內跨市縣從事建築安裝工程項目的,在開具建築安裝工程項目發票時,按照實際經營收入的0.2%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按照實際經營收入的2.5%就地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省外來瓊經營的分支機構(項目部),需提供總機構對其分支機構(項目部)的有效證明資料;不能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的,按實際經營收入的2.5%在經營地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省外來瓊經營的建築安裝企業,賬冊不健全、無法提供工資發放明細,未能按要求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的,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6%徵收個人所得稅。
據瞭解,分支機構需提供以下證明資料: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覈准的《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項目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項目部需提供以下證明資料:《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總分機構出具的證實其爲直管項目部的證明;總分機構撥款證明;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項目合同或協議及其複印件;辦理人員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項目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據悉,該項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餘恆平樂冰馮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