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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通知,調整住房公積金歸集有關政策。
根據通知規定,職工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將住房公積金轉移至新工作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在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此外,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條件或上一年度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企業,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於各5%。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須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個繳存年度。
企業在2013年6月30日前辦理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及繳存手續的,如按統一比例繳存確有困難,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對2012年6月及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符合欠繳年度降低繳存比例條件的,可按當年降低繳存比例政策補繳;不符合欠繳年度降低繳存比例條件的,可申請按不低於5%的比例補繳,欠繳年度全市統一繳存比例低於5%的,按當年全市統一比例補繳。
該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2015年6月30日廢止。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其他規定仍按現行政策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通知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