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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的韓先生沒有想到,自己在海口一小區預購的商品房因價格上浮,開發商竟遲遲不與他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爲此,韓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購房誠意金50萬元,並承擔損失20萬元。日前,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一審宣判此案,判令開發商限期退還韓先生購房誠意金5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2009年11月26日,韓先生爲購買海南國×科技公司開發的海口市金貿區“美源·海口灣II區八里銀海”的一套住房,支付了50萬元誠意金。並於當日簽訂了房號預留申請書及VIP鑽石卡申請書,約定韓先生向開發商支付總額50萬元的誠意金,由開發商預留小區首批推售單位的3號樓一套住房供韓先生認購,同時享受相關的優惠權益。
該小區於2009年11月30日核發了房產預售許可證,2010年上半年房產預售許可證又被收回,至今沒再辦理,該項目房屋無法開盤銷售,雙方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韓先生認爲,開發商當時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完全可以訂立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但隨着房價節節攀升,開發商拒不將項目開盤,最終無法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更無法取得預購的房產所有權。韓先生稱,因開發商的故意違約,捂盤不售,造成韓先生逾百萬元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
開發商辯稱,在韓先生抽到房號後,才與其簽訂鑽石卡申請書及預留申請書,韓先生也交納了誠意金,但雙方沒對房屋的價格及購房款支付方式、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不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不屬於合同,故不應要求開發商支付預期損失。
法院認爲,韓先生享有對涉案小區首批推售單位的房產優先選房權及約定的相關優惠權利。但項目直至庭審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無法銷售,韓先生亦無法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責任在開發商。
日前,龍華區法院一審宣判,判令開發商限期退還韓先生購房誠意金50萬元並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