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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家住江漢區的孫女士反映,1981年養父離世時,留下一處10多平方米的房產,前不久她去辦理公證,準備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但房管局的檔案顯示,這處房產已於1982年被她自己賣給一名宋姓男子。“我根本就沒有賣過房子啊?!”孫女士覺得十分蹊蹺。
孫女士介紹,她今年已54歲。養父原住在民族街武聖一巷的一處房子裏。此處住有4戶人家,養父擁有其中10多平方米的房產。1980年,養母去世;1年後,養父也告別人世。孫女士作爲養父母的唯一女兒,她打理了養父遺留下來的財產,託街坊請了一個人住在養父留下的房子內,代爲照管。
後來,因年久失修,房子破敗不堪,裏面的住戶陸續搬了出去,無人居住。孫女士到江漢區房管局諮詢得知,如果要將養父名下房產過戶給自己,先得辦理公證手續。前不久,孫女士在父親生前所在單位開具相關證明後,到江漢區房管局查詢房產檔案時,卻被告知:檔案顯示,孫女士已於1982年受養父委託,將房產賣給了養父的遠房親戚宋某。上面還有孫女士的簽名及孫女士的單位蓋章,房管局於1986年辦理了登記。
孫女士十分驚訝。她自己從未賣過房子,也沒有簽過名。“我在1981年就離開了那個工作單位,怎麼會有單位蓋章?而且,1982年父親已過世,他怎麼委託我賣房?”孫女士說,現在宋某也找不到人了,自己辦理過戶手續因此遇阻,不知如何是好。
昨日,記者陪同孫女士來到江漢區房管局。該局法規科工作人員解釋,因房管局的存檔確實顯示孫女士已將房產轉賣宋某,目前無法給孫女士辦理過戶;建議孫女士遞交書面材料說明相關情況,再由房管局調查此事。
湖北典恆律師事務所陳亮律師建議,孫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轉賣證明的真僞進行鑑定。如果轉賣房產的證明材料系僞造,可排除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