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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荷(化名)和張宇(化名)是對門的鄰居,兩戶人家門前的樓梯間是共用的。上個月開始,張宇開始進行房屋內部裝修,家裏原來的一些雜物無處安置,他就將樓梯間內圈佔一部分,來堆放自家的雜物。張宇在樓梯間圈佔的部分正好妨礙何荷家人出入,因此何荷向張宇提出,共用樓梯間不得私自佔用。可張宇認爲,既然是共用的,就應該有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自己佔用的可是自己的那一部分。爲此,兩戶人家爭執不下,那麼張宇的行爲是否侵犯了何荷家的利益呢? 律師評析: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依照法規,每位業主對公共樓梯間有共用的權利,何荷使用共用樓梯間來堆放私人物品,從而妨礙了對門鄰居的出入,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使用方式。因此,張宇的行爲侵犯了何荷的共有權利,張宇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時報記者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