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日前,不同行業之間公積金繳存額度相差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報道引起了廣泛關注。 公積金“只錦上添花不雪中送炭”
近日來,隨着媒體對不同行業公積金繳存額度巨大差距的報道,許多專家和民衆開始質疑:這樣一項制度,究竟是雪中送炭還是錦上添花?
早在2006年,中國青年報做過一項社會調查,有4591人蔘與。調查顯示,57.9%的人認爲公積金在緩解中低收入者“購房難”方面“沒什麼幫助”,認爲“非常有幫助”的僅佔4.3%。
住房公積金沒有真正“關照”到中低收入者的原因之一在於,當初出於方便操作的考慮,在繳存數額上簡單設計成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爲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本應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但在現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人爲加大了收入差距。各地、各行業公積金個人繳存數額相差懸殊,高的月繳存額數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這一制度也被人形象地形容爲“只錦上添花不雪中送炭”。
住房公積金制度沒有真正“關照”到中低收入者,另外一個原因在於,公積金制度並沒有覆蓋最需要它的人羣——由於住房公積金是基於工作就業的,絕大部分非正規就業或失業的中低收入者被排除在外,而他們可能纔是最需要保障其居住條件的人羣。
即便是在“有單位”的正規就業者中,仍有很大一部分人沒能受惠於公積金制度,如絕大部分私營企業、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員工,以及一些國企、事業單位編制外的聘用員工等。
公積金“濟富不濟貧”存在深層問題
公積金繳納最高相差600倍,這確實會讓人們產生不公平的感覺,不少媒體也發表評論要求對公積金實行“控高提低”,以縮小過大的差距。
但是有學者指出,所謂公積金的“濟富不濟貧”只是表面現象,其核心問題在於目前經濟結構過於固化導致的收入分配不公。那些具有市場壟斷條件的單位,即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降低了,它們也有別的渠道將這部分資源分配到職工手裏,而那些在市場中苦苦掙扎的民營中小企業,本身已負擔沉重,如果再要這些企業提高公積金繳存比例,那無疑是在它們的脖子上再加一道繩索。
因此,要改變目前這種公積金繳存懸殊的狀況,關鍵在於推進經濟結構轉型,減少乃至徹底根除大型壟斷企業在市場中的天然優勢。只有當所有企業都能公平地在市場中生存並且獲取利潤的時候,公積金的繳存纔可能達到相對公平的狀態。
公積金制度應向“人羣全覆蓋”轉變
當前,亟待在“限高保底”基礎上,進一步“控高提低”,從而縮小繳存差距。還要明確上限,取消“超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部分計徵個稅”的口子。這一規定看似打擊了利用公積金避稅的行爲,卻給壟斷行業高收入開闢了“後門”。能夠超出比例多繳公積金的往往是高收入羣體,公積金沒有理由爲其“錦上添花”。同時,提高下限,擴大覆蓋範圍,從“制度全覆蓋”向“人羣全覆蓋”轉變,讓進城務工人員、企業臨時工、自由職業者等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
推出超過10年公積金制度亟需“應時而變”
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頒佈實施的,距2002年的修訂時間也過去了10年,其間暴露出的問題亟待二次修訂完善。比如,條例只規定了“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罰則,卻沒有涉及多繳公積金的行爲,這無疑給了一些壟斷企業擅自提高繳存比例的底氣。今年,住建部已啓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次修訂的前期工作,唯有強化對監管的制度化約束,提高違規法律成本,才能規範公積金制度,避免其淪爲變相福利。
(記者徐傑峯季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