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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房管部門獲悉,本市下發《關於天津市新建住宅物業管理接管驗收的指導意見》並從即日起正式實施。《意見》明確新建住宅物業竣工須具備四個條件後,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方可辦理物業管理接管驗收手續。
四個條件具體爲:1、建設工程全部施工完畢,並竣工驗收合格;2、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3、供水、供電、供熱、道路、綠化和衛生等設施設備建設完畢,能夠正常使用;4、電梯取得準用證、二次供水和消防設施取得合格證書。
對查驗中發現的問題,開發建設單位應書面承諾修復的時間、責任部門和修復達到的標準。其中,對影響房屋和設備使用的問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限期進行修復;對於不影響房屋和設備使用的問題,開發建設單位可自行修復,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修復,委託修復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