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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之間,左先生眼看着自己交過首付款的房子從50萬元漲到了300萬元,當他苦等到房子蓋好時,竟遭遇開發商毀約,房子被賣給了別人。左先生爲此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196萬元,而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賠償30萬元。左先生不服,他質疑開發商惡意違約的違法成本太低,並將此案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2004年,左先生與開發商未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房屋認購協議》,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位於南二環內98平方米兩居室房屋一套,並交了首付款。後未來集團從該項目中撤出,新成立了北京未來博海花園置業有限公司繼續該項目開發。
2010年,房子蓋好後,京城房價已暴漲,左先生購買時5000元每平方米的房子漲到了3萬元每平方米。誰料開發商此時單方毀約,欲將房屋另售他人。左先生多次找開發商協商未果,於是一紙訴狀告到了東城法院,要求履行《房屋認購協議》。法院經審理認爲,左先生與開發商所籤的《房屋認購協議》真實有效,開發商應對該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因建成後的房屋與約定施工樓號標註的戶型不能準確對應,故《房屋認購協議》已不能實際履行。
眼見自己的房子就這樣被判沒了,左先生只好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實際損失。他認爲自己已交付了房屋全款30%的首付款,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按照法律規定,開發商惡意出售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應按照現房屋評估價來計算造成的實際損失,賠償數額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但這次的判決更讓左先生感到難以接受。東城法院審理後判決,開發商返還左先生已付購房款15萬元,對於左先生要求開發商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爲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不過,法院同時認爲左先生在履行協議過程中未能做到及時與開發商解決出現的爭議,造成損失的擴大。法院最終酌定賠償數額30萬元,這與左先生索賠的196萬元差價損失相去甚遠。
“開發商背信棄義,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區區30萬,不僅無法挽回我的巨大損失,更不能嚴懲開發商這種惡劣行徑,這樣低的違法成本,甚至可以說是變相鼓勵開發商違法。”左先生對法院的這一判決不能理解。
據瞭解,該項目不是隻有左先生一人起訴開發商,另外還有幾名購房人也遭毀約而提起訴訟。與左先生不同的是,其他幾戶只交了5萬元購房訂金,在之前的判決中,東城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每戶30萬,左先生則在2006年又按開發商要求補交了10萬元房款,但交了15萬的左先生獲賠結果與其他人的數額相同,他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護。(記者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