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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正在裝修,因爲以後要用作孩子的婚房,裝修後將長期空置,業主認爲按規定應該作爲空置房處理,繳納20%的物業費。然而,物業卻表示,交鑰匙前,物業與業主曾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因業主原因造成的空置要繳納全額物業費。此說法令正定福門裏小區業主張先生陷入困惑,“這份協議是制式的,當初,要是我們不籤這份協議,就拿不到鑰匙,你說,這合理嗎?”
張先生在正定福門裏小區購買了一套期房,去年房子竣工後,物業通知購房業主拿鑰匙驗房。“在交鑰匙前,物業確實跟我們簽訂了一份協議,因爲協議是制式的,我們只粗略地看了一下,而且要是不籤這份協議,他們也就不給鑰匙,我們才草草地簽了字。”張先生無奈地說。可沒想到,就是這份“特殊”協議,如今讓自己陷入維權難的境地。
據張先生介紹,交房後,這套新房一直空置。按照購房協議,因爲開發商延遲了交房時間,所以免除了一年的物業費。前不久,他在裝修新房期間,物業讓其繳納下一年度的全額物業費,他提出這套房子即便裝修好了,由於孩子暫無結婚打算,房子也會長期空置,應該只繳納20%的物業費。
22日下午,記者聯繫了該小區物業,一位工作人員的解釋與張先生的說法如出一轍,以交鑰匙之前簽訂的協議爲由,要求業主繳納全額物業費。“我們知道物業條例中有空置房之說,不過條例中也規定,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簽訂協議的業主應繳納全額物業費。”她說。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2010年3月,石市重新修改的《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連續三個月以上無人居住、使用、裝修空置的物業,空置期間按20%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業主空置物業的起止時間,應當事先和事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辦理相關手續。”
河北明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惠民認爲,當初交鑰匙時,業主應仔細閱讀與物業簽訂的協議內容,對於有爭議的條款,業主有權提出修改。若對方以“不籤協議就不給鑰匙”爲由,強制業主籤不平等協議,業主有權拒籤。然而,張先生與小區物業簽訂這份協議時,並未提出異議,該協議真實有效,業主只能按照協議執行。他同時提醒廣大業主,不論是與開發商還是物業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慎重,感覺不公平、不公正條款,要及時提出,以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而作爲物業服務公司,對一些敏感、有爭議的條款,有必要的提醒義務,在與業主籤協議時,應給予特別說明,以免事後引起爭議。(杜慧馬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