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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業主陳某入住某小區後,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某日,陳某晚上下班後將自己的摩托車未加防盜裝置就停放在了小區內,等第二天上班時,陳某發現自己的車已不在停放點了,便立即報了警,但至今未破案。近日,陳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其摩托車的損失。
法院判決:
陳某在入住後,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是物業公司對陳某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承諾和陳某願意接受物業管理服務的明確表示。雙方並未就陳某的財產由物業公司保管簽訂過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約定,物業公司無保管陳某摩托車的義務。《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範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災害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和有關部門報告,並積極協助做好調查和救助工作。”物業公司所承擔的小區安全防範的義務只是協助義務。因此,法院駁回陳某的請求。
點評:
當前,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不少已經開始轉移到家庭財產失竊方面。由於業主家裏的財產被盜事件經常發生,於是許多業主片面理解物業公司就是小區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財產遭遇損失動輒就將物業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這並不代表物業公司應當承擔業主失竊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