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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裝修新房後發現房屋牆體及頂板出現多處裂縫,致使其多年未能入住。於是,業主以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爲由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建設單位賠償。一審法院審理後支持了其訴訟請求,但開發商不同意賠償有關物業費、採暖費以及房屋貸款利息損失。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爲,因某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業主沒有享受相應的服務,該公司應予賠償。
2007年8月,陳寒與本市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其開發建設的坐落於本市河西區的一套房屋,房屋建築面積200餘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爲180餘萬元,房款中包含貸款40萬元。2008年5月,陳寒辦理入住手續,並開始裝修。同年11月裝修結束後,陳寒發現房屋牆體及頂板出現了多處裂縫,並進行了報修。陳寒以涉訴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給其造成損失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開發建設單位對涉訴房屋進行修復,如不能修復,賠償其房屋修繕費10萬元,同時賠償其已交付的一年物業費、採暖費共計1萬餘元,賠償其因房屋主體結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四年未能入住的貸款利息損失8萬餘元。
經陳寒申請,一審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該房屋評估鑑定維修費用爲6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對房屋進行維修,恢復至受損前狀態,如果未能完成維修事宜,給付維修費6萬餘元,並賠償陳寒已交付的一年物業費損失、採暖費共計1萬元,賠償陳寒貸款利息損失8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該公司提起上訴,認爲其不是物業費、採暖費的收取單位,且陳寒還貸款是應盡的義務,與其無關。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該公司與陳寒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陳寒支付了相應的房款後,該公司應向陳寒交付質量合格的房屋。
經有關部門鑑定,該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致使陳寒不能按時入住,故陳寒要求該公司對訴爭之房予以修復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雖然該公司主張其不是物業費、採暖費的收取單位,陳寒償還貸款是其應盡的義務,但是陳寒向有關部門交納了上述費用後,因該公司的房屋質量問題而沒有享受相應的服務,故其承擔上述費用並無不妥。最終法院駁回了該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