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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三年前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房子還在建設當中。按照合同約定,李先生應於今年4月收房。買的房子面積是98平方米,可是收房時卻被告知房子面積少了10平方米,對此開發商表示願意退回誤差房款。李先生說自己買房時是經過多方比較的,現在房子面積變小了,自己對這套房子很不滿意,想要退房。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價格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