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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寸土寸金的廣州老城區,有不少早期拿地的小型地塊因拆遷安置等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多年閒置。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正在徵求市民意見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前置審批用地公開出讓及前期投入補償有關問題的意見(修訂稿)(徵求意見稿)》(下簡稱《修訂稿》)將祭出新招盤活這部分土地——讓原用地方完成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結案後,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以公開掛牌方式完善土地出讓手續,即土地要重新上市進行拍賣啓動開發。
按照《修訂稿》,這部分前置審批用地在出讓公告中應客觀披露地塊的現狀情況並註明以現狀交地,不設定其他出讓條件。出讓公告需載明並在出讓合同中約定按現狀交地,新受讓人須承擔地塊歷史遺留問題。原用地方應按前置審批用地處置協議約定履行清場等有關義務,如不履行可由政府清場後再在補償款中進行扣除。
出讓成功後,先按比例扣除前期投入補償款後,剩餘的地價才作爲政府土地收益。如果原用地方繼續拿地,則交齊地價後再申請返還補償款;如果原用地方不再是“東家”,也可拿回前期補償款。前期投入補償金額按照首次公開出讓成交價格計算,公開出讓的地塊今後發生規劃用途和容積率等指標變化的,補償額不再作調整。
對於經營性用地,已徵地結案,或者已拆遷結案且沒有回遷安置補償的地塊:土地實際成交價格小於或等於出讓起始價格1.3倍的,按實際成交價格分別以農地50%、利用歷史用地55%、城市房屋拆遷60%的比例,作爲前期投入補償金額,其餘作爲政府土地收益。
土地實際成交價格大於出讓起始價格1.3倍的,以出讓起始價格的1.3倍,按上述比例確定前期投入補償金額,其餘作爲政府土地收益。
對於已拆遷結案但涉及回遷安置補償的地塊:前期投入補償基數爲出讓起始價格與按相應用途基準地價計算的土地純收益之差。出讓成交價格高於出讓起始價格的,按規定比例追加補償。(記者/鄭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