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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蘭(化名)的丈夫25年前去世,其遺留房產在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時,登記在了郭秀蘭名下。日前,因房產歸屬問題,郭秀蘭攜三個女兒將小兒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定,房屋雖登記在郭秀蘭名下,但仍屬夫妻共同財產,一審判決房屋的一半歸郭秀蘭個人所有,另一半屬遺產,由原、被告五人共同繼承。
郭秀蘭現年75歲,育有三女一子。郭秀蘭的丈夫於1987年去世,留下西青區幾間平房,爲北房三間、東西房各一間。1995年,上述房屋在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時,登記在了郭秀蘭名下。此後,郭秀蘭的小兒子佔用了一間北房和一間西房,其餘房間由郭秀蘭和大女兒居住。
日前,郭秀蘭攜三個女兒將小兒子告上法庭,稱一家人對房產分割產生爭議,要求析產、繼承。法院庭審中,小兒子辯稱,1991年分家時把兩間房分給了他,按法律規定,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爲,公民有依法繼承配偶、父母合法財產的權利,涉訟房屋在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時,雖登記在郭秀蘭名下,但該房屋應屬郭秀蘭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房屋的一半歸郭秀蘭個人所有,另一半屬於遺產,由原、被告五人共同繼承。 法院認爲,被告認爲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但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上述房屋於1995年登記在郭秀蘭名下,至今未超過20年。被告提出訴爭房屋已分給他,但未提供有力證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涉訟房屋的60%歸郭秀蘭所有,其四名子女各分得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