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爲適應目前本市對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津居留的管理,根據實際需要,本市對原《關於境外機構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我市購買商品房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了修改,以進一步加強境外機構、境外個人、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本市購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管理。《通知》要求境外個人取得《外國人居留許可》累計期限超過一年的,可以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一套。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一套。
境外機構在本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可以在本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其中,分支機構購房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還應提供在本市註冊的《營業執照》和所購房屋爲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代表機構購房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還應提供在本市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所購房屋爲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境外個人取得《外國人居留許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發)累計期限超過一年的,可以在本市購買自住的住房一套。境外個人購房前,應到擬購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查詢在本市購買住房的情況。經查未在本市購房的,持《天津市境外個人、港澳臺居民和華僑未購房記錄查詢單》(以下簡稱《查詢單》)辦理購房手續。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還應提供具有“外國人居留許可”記錄的護照、《查詢單》和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本市購買自住的住房一套。港澳臺居民和華僑購房人購房前,應到擬購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查詢在本市購買住房的情況。經查未在本市購房的,持《查詢單》辦理購房手續。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還應提供在津工作單位、學校或居住地所屬居委會開具的工作、學習、居留的相關證明、《查詢單》和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其中,臺灣居民除提供上述證明外,還應提供有多次往返簽註或居留簽註的《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