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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避稅,買房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將成交價格寫爲40萬元,而實際成交價格爲90萬元,賣房人卻藉機反悔並將買房人告上法庭,企圖以此拒絕履行合同。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房屋買賣合同仍需履行,但買房人需補繳相關的稅款。
2009年9月25日,於某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從趙某手中購置一套房屋並支付了3萬元定金。但合同簽訂後,趙某拒絕接受房款,也不同意辦理過戶手續。無奈之下,於某將趙某告上法院。
法官經過庭審發現,這起看似普通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背後,其實另有隱情。2009年9月,於某與趙某在簽訂《居間合同》時,爲了避稅,在《買賣合同》中寫明房屋成交價格爲40萬元,而雙方實際約定的房屋成交價格卻高達90萬元。不料,趙某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不久,就開始後悔將房屋賣出,遂遲遲不收於某給付的房屋價款,亦不予以過戶。
在於某將其訴至法院後,趙某在法庭上主張合同無效,聲稱其是在受欺詐的情況下與於某訂立的合同,在《買賣合同》上將房價款寫爲40萬元,並非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其根本沒有看到對方將房屋的成交價改爲4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買賣合同》中關於房屋成交價的條款爲無效,但該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買賣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趙某仍必須履行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同時,於某在過戶時也應當補交合同差價應納的稅,一場偷雞不成蝕把米的房屋買賣糾紛就此落幕。
目前,該案已經進入執行程序。(記者王薔通訊員朱卉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