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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家裏有條規矩“傳男不傳女”,王先生便揹着妻子將家裏的房子通過低價買賣的形式,過戶給了兒子。王先生的妻子得知後,將丈夫和兒子起訴。記者今日獲悉,石景山法院一審判決確認王先生與兒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王先生和劉女士結婚後,生了一兒一女兩個孩子。2002年,通過房改政策,王先生買下了一家人住的公房,並取得了產權證。2006年,爲了把房子順利留給兒子,王先生與兒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2萬元的價款賣房給兒子。當然,買賣合同只是個形式,兒子小王沒有花一分錢,就拿着合同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領取了房產證。而整個賣房的過程,王先生一直瞞着妻子。
劉女士得知後,以丈夫和兒子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爲由提起訴訟。在法庭上,王先生解釋說,夫妻倆對於房子的歸屬有分歧。家裏的習慣是“傳男不傳女”,他想把房子留給兒子,而妻子不同意,想給女兒。王先生認爲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就沒通知妻子,直接將房子轉給了兒子。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訴爭房屋是王先生夫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依法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和兒子在明知劉女士不同意的情況下,仍然私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出賣並過戶給兒子小王。王先生私自賣房的行爲並無處分權基礎,父子間的買賣行爲已構成惡意串通,且損害了劉女士的合法利益。小王雖已取得房產證,但由於他購買房屋並非善意,約定的買賣價款也遠低於合理價格,且未實際給付,因此他對於房屋不能構成善意取得。法院最終判決確認父子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