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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海口龍昆南路的19層違建“樓歪歪”富景苑因項目存在質量問題,去年被城管部門責令拆除。該違建項目的老闆曾某通過中間人賄賂城管執法人員,最終曾某和兩名中間人相繼落網。日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以行賄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兩名中間人犯介紹賄賂罪分別被判一緩二和判一緩一。
違建老闆出資欲“擺平”城管
40歲的曾某老家在福建,因涉嫌行賄罪,於2011年6月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39歲的羅某原系海口市龍華區住建局的工作人員。41歲的楊某是羅某的老鄉,系海南某公司經理。因涉嫌介紹賄賂罪,楊某和羅某相繼落網。
龍華區法院認定,2010年4月,曾某和妹夫劉某向海口道客村的林×(另案處理)購買海口龍昆南路西側42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購得該地後,曾某於2010年5月開始動工建設富景苑項目,但該項目並未向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報建手續。爲確保該違法項目順利施工,曾某和妹夫劉某找到楊某,讓其出面疏通海口市龍華區城管局執法隊員的關係。楊某提出需要68萬元用於向城管部門的執法隊員行賄。
2010年6月,曾某將68萬元轉給楊某。後楊某找到龍華區住建局的工作人員羅某,讓其出面疏通。羅稱行賄要48萬元。2010年6月,楊某將48萬元現金交給羅某當作“疏通費”。楊某從曾某給其的68萬元中截留了20萬元。
羅某找到了時任海口金×街道辦副書記的覃某出面找人,覃某提出要17萬元“疏通費”。2010年6月的一天,羅某將17萬元現金交給覃某。後覃某又將此事交給在金×街道辦城建辦公室負責查處違建項目的林某來辦,讓林某負責找城管隊員疏通。
後因爲富景苑還要加蓋,羅某又送6萬元給覃某。羅某從楊某給其的48萬元中截留了25萬元。覃某從羅某送的23萬元中拿出6萬元,於2010年6月和2011年春節前分兩次交給林某,讓其找在海口龍華區城管執法大隊負責坡博村違建項目查處工作的中隊長陳某,並交代富景苑項目是他領導的朋友蓋的,讓陳某“關照”,以確保該項目能順利施工。
2010年7月,林某送給陳某1萬元。
違建老闆犯行賄罪獲刑1年半
2011年5月、6月,媒體對富景苑項目存在的問題進行曝光後,陳某將1萬元退給林某。2011年3月,19層的富景苑項目完工,因存在質量問題而變成了“樓歪歪”。曾某委託某房地產公司進行銷售,該項目後因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城管部門責令拆除。
案發後,楊某退贓20萬元,羅某退贓25萬元,覃某退贓17萬元,林某退贓6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曾某爲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楊某、羅某分別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爲均已構成介紹賄賂罪。鑑於三被告人均當庭自願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楊某、羅某犯罪情節較輕,並積極配合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均已全部退繳贓款,有悔罪表現。今年4月,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介紹賄賂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以介紹賄賂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楊某退繳的20萬元、被告人羅某退繳的25萬元系贓款,均予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曾某、羅某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海口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王忠新見習記者劉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