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在線11月14日訊孫亮與小胡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支付部分費用後,孫亮順利拿到了房子鑰匙,並把房子裝修一番後入住了。然而,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小胡父母不樂意了,作爲房產共有人,他們非要孫亮加錢才答應協助辦理過戶。孫亮很疑惑,也很焦慮,如果不加錢,真辦不了房產過戶手續嗎?
早在2010年9月10日,通過中介,孫亮就跟小胡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雙方約定:孫亮向小胡購買坐落於海鹽武原街道某小區的房產一套,共計人民幣677000元;首次在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25萬元,小胡收款後交鑰匙;孫亮辦出房產三證時付清餘款。
2010年10月,孫亮順利拿到鑰匙對房子進行裝修,後入住。在得知可以過戶的消息後,孫亮又聯繫小胡,想把購房尾款結清,並讓小胡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小胡卻一再推脫。在反覆追問原因後,小胡表示,房子也是他父母的,之前僅跟他簽訂的合同是不算數的。
原來,小胡一家六口人因拆遷安置獲得了三套房產,孫亮購買的就是其中之一。2010年10月9日,小胡一家就該三套房產進行了內部分割公證,孫亮買的這套房產的所有權歸小胡和小胡父母三人共同所有。
這下,孫亮傻眼了,房子都已裝修,自己和家人的心血不是白花了!後來,小胡又告知孫亮,房子可以過戶,不過,按他父母的意思,如今房價漲得快,要過戶需加錢!
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的購房合同,現在咋反悔了?孫亮既疑惑又不服氣,於是,他把小胡和小胡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爲,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該套房產的確應當經小胡等三人全體同意纔可轉讓。但庭審中,小胡父母表示,對於房屋轉讓一事他們都知曉,且不存在異議,他們的異議在於如今房價漲了也應按市價增加購房款,即實際上他們是同意轉讓該房屋的。因此,法院認定原購房合同合法有效。現孫亮已按約支付房款,並已裝修入住,故小胡三人在取得房產三證後,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過戶的義務,孫亮也應該及時付清餘款。
最後,法院判決,小胡及其父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協助孫亮辦理過戶手續。至此,孫亮終於鬆了一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