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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民鄧豔經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經紀人陳斌介紹,購買了一套二手房。但是一年多後,鄧豔卻被該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中介費1萬多元及違約金。鄧豔辯稱已將中介費及交易稅費轉到該中介公司另一名一直有跟進這宗買賣的經紀人黃風(以上均爲化名)的銀行賬號,但未獲法院採納。記者13日從南海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鄧豔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及相應利息。
轉賬3萬給中介
沒想賬號屬私人
四川女孩鄧豔是80後,大學畢業後就來到佛山南海桂城工作。2010年底,有了一定的積蓄後,鄧豔開始想着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但是由於買不起桂城的新房,便在中介公司經紀人陳斌、黃風的陪同下,四處物色二手房。後來,鄧豔終於看中了一套桂城某小區的毛坯房,就開始讓中介幫她談價錢。
2010年11月29日,陳斌打電話告訴鄧豔,告訴她已經跟原業主談好價錢,可以到店裏籤合同了。鄧豔一聽價格可以接受,馬上趕到中介店鋪,和陳斌、黃風、原業主共商交易事宜。這時,陳斌拿出一份《中介費支付承諾書》,讓鄧豔簽名。鄧豔一看,原來是要承諾:若中介成功促成涉訟房產的賣方與鄧豔達成買賣合同,鄧豔同意於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支付房地產中介費1.2萬元,否則須自簽訂合同之日起每日按總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直至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鄧豔看完覺得沒什麼問題就簽了名,陳斌也在該承諾書落款處“經紀人”一欄簽名。
緊接着,鄧豔又跟原業主簽訂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其中規定買賣按《中介費支付承諾書》向經紀方支付房地產中介費。陳斌隨後又在該合同落款處“經紀人”一欄簽了名。
數日後,鄧豔應黃風的要求,向黃風提供的賬號轉賬3萬元,作爲中介費和交易稅費。在2011年過年前,鄧豔終於如願以償地拿到了寫着自己名字的房產證。
沒想到,過完年沒多久,鄧豔開始接到中介公司的電話,讓她趕快交中介費。鄧豔告訴對方已經交給了黃風,對方卻不認可。今年7月,鄧豔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中介公司把她給告了,向她索要中介費1.2萬元,還要她支付違約金。
中介公司不認數
買家吃了啞巴虧
開庭時,鄧豔答辯稱,自己早已支付了所有中介費,並提供了銀行明細信息查詢流水和轉賬憑證,證明自己轉賬3萬元給黃風。鄧豔還拿出兩張黃風的名片。
可是,中介公司認爲鄧豔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轉賬過3萬元到一個賬號內,但無法證明該賬號爲黃風的賬號,即使該賬戶戶名是“黃風”,也不能證明該“黃風”與原告公司的經紀人黃風是同一人;即使爲同一人,也不能證明其收款是代表原告公司進行的。同時,中介公司承認有一個名叫黃風的員工,但本案所涉合同的經辦人不是黃風而是陳斌,該名片只能證明鄧豔認識黃風,不能證明黃風的收款行爲代表原告公司。
南海法院隨後根據查明的事實認爲,中介公司在鄧豔與原業主關於涉訟房產的交易中提供了居間服務,鄧豔已取得涉訟房產的所有權,鄧豔應按約定支付房地產諮詢及買賣代理費1.2萬元予中介公司。
鄧豔稱已於簽訂合同當日將中介費及涉訟房產的交易稅費支付予原告的工作人員陳斌、黃風,只是未向該公司索要收款憑據。法院認定,被告主張其中3萬元已匯入黃風的賬戶,但黃風並非《房地產買賣合同》及《中介費支付承諾書》上簽名的“經紀人”,鄧豔未能舉證證實黃風及該3萬元與涉訟房產的交易存在關聯。而鄧豔辯稱已超額支付原告所訴費用,法院也不予採信。
法院認爲,中介公司請求鄧豔支付房地產諮詢及買賣代理費1.2萬元,依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記者鄭誠通訊員盧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