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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小區內開車撞傷人,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認定,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發生事故,保險公司需在比例內進行賠償。
這個案件發生在北京房山碧桂園小區,在2010年1月時,因爲停車問題,住戶小陳和小區保安小鄭發生了爭執,這時候恰逢聖象全時空裝飾公司一輛車經過,保安小鄭的右腳被車軋傷了,之後定爲十級傷殘。涉案的麪包車在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險,小鄭起訴之後,保險公司認爲小區內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範圍,所以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
而法院認爲,事件發生在小區允許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應屬於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責任,超出限額部分由小鄭、小陳和裝飾公司根據過錯來分擔。終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小鄭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7萬9千多元。
記者注意到,兩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都寫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謂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單位管轄範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出行的場所;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而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疇,雖然在這類事件中,交通管理部門對這樣的事故沒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不能以此來推斷本類事件並非交通事故,所以保險公司還是要依據交強險來賠償。
(記者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