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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夫婦搬進新買的二手房不久,就發現房屋又被原房主抵押,於是將辦理抵押登記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市住建委的房屋抵押登記。
今天上午昌平法院通報,一審駁回了趙先生夫婦的訴求。
趙先生和孫女士是對80後小夫妻,因手頭“預算”有限,兩人婚後計劃購買一套二手房居住。2011年12月,趙先生夫婦與房主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以84萬餘元的價格購買李某位於昌平區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屋。合同簽訂後,夫婦倆支付了55萬元首付。
2012年2月,趙先生夫婦爲房屋交易進行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俗稱“網籤”)。因該房屋此前已被李某抵押給了銀行,趙先生夫婦買房後一直未能辦理過戶。
隨後,趙先生夫婦與李某簽訂瞭解約協議。但因李某遲遲不將房款退還,趙先生夫婦只得再次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於2012年6月入住了“新房”。
2012年8月,趙先生夫婦剛入住兩個月,李某卻又與周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將房屋再次抵押,並在同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趙先生夫婦認爲,在他們已辦理網籤手續且並未撤銷的情況下,市住建委又爲他人辦理同一房屋的抵押登記的行爲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對此,市住建委表示,2012年8月,房主李某和抵押權人周某依法提交了辦理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所有法律手續和證明材料。經審覈,市住建委認爲其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相關規定,遂爲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李某與周某共同到北京市住建委辦理房屋抵押手續,並提交了房屋抵押權審理登記申請表等材料,同時,北京市住建委工作人員對當事雙方進行了詢問,確認其爲真實意思表示。
市住建委已依照相關法規,審覈了申請的各項材料,其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爲也符合法律規定,故依法駁回原告關於撤銷市住建委爲周某辦理抵押登記的訴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在訴爭房屋已存在銀行的抵押權,趙先生夫婦未能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李某作爲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再次將房屋抵押。
藉此案法官提醒市民,買房時要了解房屋是否設立了抵押權,若房屋已抵押,即使簽訂了買賣合同或辦理了網上籤約手續,也不一定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除非買房人代爲清償債務後使抵押權消滅。
而在所有權轉移(也就是“過戶”)前,賣房人有權將房屋賣與他人或在房屋上再次設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