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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協議,支付了定金,不想當晚卻被銷售人員告知弄錯房屋信息,購房得多付幾萬元。昨日,沙坪壩的王先生怎麼也想不通,明明是銷售人員工作失誤,爲何自己認購的房子就“飛了”。 白天看房簽下認購協議
家住沙坪壩的王先生說,自己和女朋友打算結婚,幾個月來都在四處看房。上月初,他們在南岸區塗山路聚豐江山天下樓盤看中一套房,便在國慶節期間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
王先生介紹,自己訂購的是兩室一廳,房屋總價74萬,面積87平方米,於2014年交房。“當時是銷售人員給我們推薦的這套房,並稱正在做團購有優惠。”王先生說,經一楊姓銷售員的推銷,他們得知原價70多萬的房子團購價只需68萬多。“我女朋友就在附近工作,對房子位置、價格都很滿意。”王先生說,10月2日看房當天他便繳付3萬定金和7000元團購承諾金,簽下認購協議。
記者昨日在這份訂購協議書上看到,上面寫明王先生在正式購房時只需付清65萬餘元餘款,而7000元團購金在購房成功後將不予退還。王先生說,自己是申請的首付28萬元,分30年還貸的方式購房。
當晚被告知弄錯房源
就在王先生等待簽訂正式購房合同通知時,當晚卻接到銷售員電話,稱房子總價不是68萬而是74萬。
“10月2日當晚,銷售員給我打電話說房子搞錯了,要我加錢。”王先生說,銷售員在電話中稱自己訂購的房團購價是74萬元,而訂房協議上68萬元的房子是旁邊的一套,是銷售人員弄錯了房屋信息。王先生怎麼也想不通,明明是銷售員推薦的房子,正因爲對價格滿意自己纔會當即簽訂訂房協議,爲啥現在又要多付5萬元。
“我找開發商反覆協商,但都沒有結果。”王先生說,開發商以銷售人員工作失誤爲由,稱想要該房就必須以74萬元的總價購買。
開發商發函解除協議
11月2日,王先生收到開發商聚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寄來的函件。“內容是說要解除認購協議書。”王先生無奈地說,自己還是很心儀訂購的這套房,也希望通過協商與開發商達成一致。
記者昨日聯繫上聚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羅姓主管人員稱,公司確實已向王先生髮函單方解除協議關係。“這事是銷售人員工作瑕疵造成,我們不能因此就把75萬元的房子賣68萬元。”羅先生說,公司在與王先生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發函解除認購協議。(見習記者周舒曼)
律師說法
開發商單方解約
要返還雙倍定金
重慶錦揚(江北)律師事務所律師潘興旺表示,《房屋認購協議書》的性質屬於意向書,一方不履行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是定金。
“根據《合同法》中《定金法則》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單方解除認購協議,必須雙倍返還定金。”潘興旺說,“定金”是受《定金法則》保護的,所謂《定金法則》是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外,開發商也應將7000元的團購金返還。
“我們會跟他再次進行協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就走法律程序。”聚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羅先生說,將與王先生再次協商,若仍舊無法達成一致,公司願將3萬元定金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