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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用單位資金給自己購買超標住房,北京某郊縣一家單位原主任甄志(化名)被檢方以貪污罪公訴至法院。歷經兩審,法院最終判決甄志無罪。北京徐波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徐波律師作爲辯護人,全程參與了兩審,她以犀利的辯護詞幫助當事人贏得了最終的清白。
案發
檢察院指控他用公款購超標房
2007年,57歲的甄志從所在單位的主任職務退居二線,調到另一家單位任職。次年春天,甄志忽然因購買超標住房的問題被辦案人員帶走調查,後以涉嫌貪污罪的罪名被批捕。
根據區檢察院的指控,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間,甄志利用其擔任該縣某單位主任的職務便利,用單位及其下屬單位資金,爲自己購買超標住房一套及車庫一間,貪污購房款、車庫款以及房屋維修基金等,涉案金額共計22萬餘元。
其實在2007年,甄志曾就購房一事向區紀委寫過報告。甄志說,1990年他任該縣某公司經理一職,市裏的上級主管部門獎勵他個人購房款10萬元,用於購置一套住房,但當時該縣並沒有大面積的樓房,故買了兩個小兩居。1992年搞房改,甄志自己出資辦了小產權的房產證。
但因爲居住不方便,甄志提出調換住房,此前他已從某公司調到某單位任主任。該單位研究決定同意調換,購房資金由單位自籌,甄志原住房交給單位,安排其他人居住。1998年甄志所在單位出錢購置了涉案的一套戶型較大的新房,甄志便將自己兩套小兩居的產權證交到了單位。甄志提到,他在縣裏已工作了幾十年,一間公房都沒得過。他曾想過把兩套小兩居留下給兩個女兒,但並未提出,一直擱置至2007年,卻沒想到退居二線後因爲房子的問題,被控涉嫌貪污的罪名。
甄志堅持認爲自己無罪,特意委託徐波律師做無罪辯護。
辯護
履行了請示報批程序
徐波律師經過詳細的調查、閱卷,認爲公訴人對被告人關於貪污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主要原因在於被告人主觀上並沒有故意,也沒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在法庭辯護中,徐律師提出了自己的幾個觀點。她認爲,首先,甄志在購房前履行了向組織及有關領導請示、報批的程序,在購買新房及車庫後,還將自己的兩個房產證抵押在單位。
該縣上級部門的一位領導證實,1999年12月甄志曾向上級請示給他解決住房問題。該領導前幾年擔任甄志所在單位的主任時,該單位開過會,議題就是給甄志購買新房和解決該單位其他同志的住房。但後來因爲該單位沒錢了,沒給他買。直至1999年年底,上級領導們終於商定了解決辦法,房子可由該單位解決,錢可從下屬公司欠該單位的錢中解決,甄志把原住房的房產證交單位抵押。
爲了解決房款的來源,甄志所在單位找到了某公司等下屬企業。1997年該公司曾拖欠上級單位幾百萬元的債務。這家公司的經理證實,2000年上級單位要求該公司償還部分債務,隨後上級派人前來取走了30萬元的轉賬支票。
焦點
問題出在閣樓和車庫
1999年12月、2000年9月,甄志所在單位用自己以及下屬單位籌集到的款項支付了購房款45萬餘元以及維修基金9000餘元。在這套房的售房情況一覽表上寫明,購買的這套房屋面積爲103平方米,房價爲30餘萬元,閣樓8萬餘元,車庫7萬元。
按照當時該縣的有關規定,以甄志任職的級別,住房面積最高不準超過120平方米。該住房面積規定是最高限制,不是必須達到的住房標準。但上級單位獎勵的住房面積不計入上述住房面積。
問題出在這套涉案房屋爲躍層複式結構,上面近百平方米的閣樓最初曾是開發商承諾贈送的面積,但後來辦理房產證時卻算在了總面積內。其次,這套房屋還有一個車庫,被告提出這涉及到開發商捆綁銷售的問題。
庭審
超面積不是個人原因造成的
在庭審中,公訴人指出被告在購買房屋及車庫過程中,用7萬元單位資金買車庫以及超出120平方米的房款就是貪污。
徐波律師指出,凡是在某縣買過樓房的人都知道,開發商通常要求必須同時買車棚和地下室。但開發商對外往往否認自己捆綁銷售的事實。所以,甄志買房時也按開發商的要求一併購買了車庫,對於所買的涉及躍層面積、車庫問題將來如何算賬,甄志本人並不十分清楚,所以他按當時領導的意見,將自己的兩個產權證抵押在了單位。
涉案房屋所屬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證實,涉案房屋位於3層,其面積有103平方米左右,上面還有一個頂層閣樓,沒有衛生間和上下水。當時爲了促銷,每個單元的閣樓都是贈送的。但後來業主辦房產證時,根據測繪情況辦房產證不允許贈送,贈送得有贈與合同,開發商就決定把閣樓的面積攤在樓下的面積中。他們當時還要求買躍層的必須買車庫,因爲那時車庫不好賣,便硬往外推銷。
徐律師出示了另一位曾擔任過甄志上級領導的證人的證言。證言顯示,在甄志買房後,該縣的領導知道了甄志購房面積超標的事情,當時領導的答覆是掌握原則,其他問題幫助處理一下,但之後對情況並不清楚。
另一位曾在房地產開發公司任經理的證人證實,開發公司的領導班子確實定過躍層與車庫捆綁銷售,但對實際銷售怎麼做的不知道
徐律師指出,後來組織上並沒有拿出具體方案,甄志本人到底最後應當承擔多少錢,超標面積應當如何計算房款,都懸而未決,被告人自己根本就不清楚應當怎麼算賬、是否交錢以及交多少錢。
“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把處於一種未決狀態的東西定性爲貪污,這是不正確的。”徐波律師說。
法庭上甄志辯稱,房源、購房資金渠道都是由領導決定的,房子超面積等問題沒有及時解決,不是其個人原因造成的,其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
判決
一審判無罪檢方抗訴
經審理,區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甄志使用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資金爲自己購買超標住房及車庫的事實成立。但從控辯雙方所提交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甄志及其所在單位在甄志購房前,已就購房問題向有關部門及相關領導進行了請示並得到批准,用本單位資金購房也得到了領導同意。
甄志購房後,就房屋超標問題也向有關領導進行了彙報,並按有關領導要求就超標部分等待辦理意見。因此甄志並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購房行爲,同時,認定甄志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房款、車庫款、房屋維修基金等公款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因此,區法院認爲檢察機關指控甄志構成貪污罪不能成立,據此判決甄志無罪。
區檢察院隨即提起了抗訴。抗訴意見是,判決中沒有單獨認定案件事實,僅表述了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但從判決結果看,法院並不同意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判決被告人甄志無罪的論證沒有事實基礎。判決錯誤擴大了“領導同意”的內容,甄志對公款支付房屋超標部分、車庫款及房屋維修基金等情況並未向領導彙報。甄志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貪污行爲,應當認定爲貪污罪,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
二審維持原判終獲清白
市檢察院支持了區檢察院的抗訴,建議二審法院改判。
徐波律師又參與了二審的被告辯護工作。她指出,甄志作爲多年的正處級領導幹部,從未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單位分房的待遇,1988年甄志所在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因甄志的貢獻突出,獎勵給他10萬元購買兩套房屋。1992年房改時,被告人出資將其買下,但未享受到政策範圍內的公房待遇。
徐律師認爲,被告人買的複式房,當時開發商說躍層不計建築面積,算贈送,只收取7萬至8萬元,照開發商的說法,被告的房屋絕不超面積。後來辦房產證是交付房屋5年以後的事情了。證據可以顯示,被告人一直沒有隱瞞、也無法隱瞞面積超標的問題,但連當初的開發商都不能確定具體面積,更別提被告人了。
徐波說,被告人事後一直催促組織儘快解決自己住房的遺留問題,但因領導的調動、機構改革等客觀原因,此事未及時得以解決,這不是被告人自己所能控制和左右的,不能歸責於被告人。被告人一直向領導表示,組織上讓怎麼交錢就怎麼交,事實上也是這麼做的,這些均證明了被告人無論是在主觀上,還是在客觀上都不存在貪污的故意和貪污的事實。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審被告人甄志使用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公款爲自己購買超標住房及車庫的事實成立,但甄志沒有向有關領導隱瞞購房超標的事實,其購房後就房屋超標問題向有關領導進行了彙報,並按有關領導要求就超標部分等待處理,故認定甄志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證據不足。檢察院的抗訴意見等不予採納。甄志所提自己無罪的意見以及甄志辯護人所提希望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
2009年12月,二審法院最後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至此,歷時兩年,甄志在辯護律師的幫助下,終以無罪的判決獲得了清白。(記者王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