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從相關部門瞭解到,居民用熱戶從2011-2012供熱期開始(非居民用熱戶從2010-2011供熱期開始),凡辦理暫停供熱用熱戶,在繳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後,在今後恢復供熱時,不需要再繳納其他費用。
居民在以前年度供熱期辦理暫停供熱用熱戶且未涉及熱能損耗補償費的,應按照以前政策交納相關費用,即一戶一循環用熱戶一次性繳納50元/戶;串聯繫統用熱戶按每組暖氣設施30元繳納。以前年度辦理暫停供熱的居民用熱戶,在2011-2012供熱期(非居民用熱戶在2010-2011供熱期)以後年度恢復供熱時,需按第一條規定繳納熱能損耗補償費。居民用熱戶從2011-2012供熱期開始(非居民用熱戶從2010-2011供熱期開始),辦理停熱的用戶需每年辦理一次手續,並繳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