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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等學校員工問:我學院2012年11月份計劃購買30套房屋,其中20套用於學校辦公、教學,另外10套準備提供給教職工居住,這種情況是否符合契稅的免徵規定?
答: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條例所稱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條例所稱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因此,學校購置用於辦公、教學的20套房屋免徵契稅;用於教職工居住10套房屋,不屬於免徵契稅的範圍,需要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