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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房的時候是想給老伴找個宜居之處安度餘生,但現在老伴治病急需大量資金,所以這房子我不買了。”李女士認爲,人的生命健康權大於財產權,因此起訴開發商,要求退還購房首付款20餘萬元。但是,開發商拒絕退還,並提出反訴,要求李女士賠償違約金等經濟損失31萬餘元。昨天下午,大興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據李女士介紹,其丈夫2003年被確認患有胃癌,同年10月作了胃大部切除術,2012年1月被確認爲腫瘤肝移植、骨轉移。因考慮到丈夫時日不多,李女士想購買一處環境好的郊區商品房,以使丈夫度過最後的時光。於是,李女士在今年3月購買了一套位於大興區的商品房,總房價款164萬餘元,首付款20餘萬元。李女士介紹說,近期其丈夫病情突然有所好轉,並需要大量資金進行綜合治療,鑑於這種特殊情況的發生,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因此要求開發商返還首付款。
對李女士的說法,開發商並不認可。開發商認爲,法律規定了因情勢變更可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使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但所謂的“情勢”,係指包括政治、經濟、法律及商業上的種種客觀狀況,具體如:國家政策、行政措施、現行法律規定、物價、幣值、國內和國際市場運行狀況等。從此案來看,李女士的丈夫早在2003年10月份即被確診爲胃癌,而今年初李女士的丈夫再次住院,李女士是在其丈夫住院後第三天,向開發商認購了該房屋並交納了定金,此後又簽訂了預售合同並交納了首付款。開發商認爲,李女士能夠預見其配偶有好轉的可能性,因此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開發商還提出,因房價下降,涉案房屋現已貶值,因此開發商提出反訴,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判決李女士賠償違約金和貶值損失共31萬餘元。
“我丈夫患胃癌,後肝轉移、骨轉移,這種情況在醫學界等同於宣告了死刑,但是,他經過治療居然出現了好轉。夫妻間有共同扶助的義務,我丈夫需要大筆資金進行治療,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我早已不具備購買房屋的能力,完全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迫我繼續履行合同,會導致對我的極度不公平。”李女士表示,她不同意賠償違約金和貶值損失。
北京市律協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洪範廣住律師事務所的原森泰律師介紹說,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最高院出臺了針對《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該解釋包含了因情勢變更可解除合同的條款。但是,該條款主要針對金融危機等客觀因素,而且在適用該條款方面極爲嚴格,最高院專門下發通知,適用該條款要報請高院審覈,必要時要報最高院批准。原律師認爲,在李女士早就知道其丈夫患病的情況下,並不能適用該條款。不過,鑑於李女士一家的特殊情況,開發商作爲一個大企業,理應予以特殊對待,這能爲開發商樹立一個良好的社會形象。
在法庭上,李女士表示,從今年3月至今,她給丈夫看病又花了10多萬元,現在已經沒錢了。據她瞭解,現在涉案房屋的價格已經開始上漲了,因此她希望把購房本金退回來就行了。
經法官協調,雙方同意調解,法官畢士臣對開發商的代理人說:“畢竟原告的丈夫需要錢來治病救命,希望被告可以向公司領導彙報,出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調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