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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爲給丈夫看病想要回已支付的20萬
開發商稱違約反索賠房屋差價損失等31萬
爲了讓患“絕症”的丈夫安度餘生,李女士在大興買了一處環境適宜的房子,然而在交付20萬餘元首付款後,丈夫的病情出現奇蹟般好轉。李女士爲湊錢給丈夫看病找開發商要求退首付款遭拒,引發訴訟。
昨天下午,大興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少見的商品房買賣糾紛案。
基本案情
妻子欲將20萬首付款變治療費
2012年1月,跟胃癌抗爭數年的喻先生被醫院確診爲“腫瘤肝移植、骨轉移”。考慮到丈夫時日不多,李女士想購買一處環境適宜的郊區房,使丈夫度過人生最後的時光。
2012年3月6日,李女士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購買位於大興的一處商品房,總房款爲164萬餘元。李女士支付了20萬餘元首付款。
李女士說,就在購房合同履行之際,丈夫的病情意外好轉,醫生稱通過化療等手段能有效控制病情的發展。面對高額的治療費用,李女士決定放棄買房,準備用購房款來給丈夫看病,但開發商拒絕退還首付款。
於是李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返還20萬餘元的首付款及利息。
昨日下午,開發商代理人當庭提出反訴,稱李女士的行爲構成嚴重違約,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支付違約金、房屋差價損失等31萬餘元。
本案是否屬於“情勢變更”?
爭議焦點
原告:李女士當時買房時,根本無法預見到丈夫會出現意外好轉,這種情形甚至連醫生都完全沒想到,堪稱奇蹟。
這符合《合同法》關於“情勢變更”的情形,因此有權解約。
被告:“情勢變更”常見事實爲國家政策、行政措施、法律規定、物價等,而本案中李女士所稱丈夫病情突然好轉不屬於“情勢變更”的前提條件。
如果每個買房人在簽約後,都以支付生活用品、藥品、治療而無錢支付房款要求解約,這嚴重違背了市場經濟誠實信用的原則。
李女士是否應支付高額違約金?
被告:按照合同李女士應當在3月31日前支付總房款的51%,但截至庭審之日,李女士也沒支付餘款及辦理按揭貸款,構成嚴重違約。李女士應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另外還要支付逾期應付款3%的違約金。
原告: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高額的購房款,或是承擔高額的賠償金,勢必沒有資金給丈夫看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賠償違約金都顯失公平。
而從開發商索要的違約金數額來看,存在重複計算和總額過高的問題。
房屋差價損失誰來承擔?
被告:由於李女士的違約導致購房合同解除,開發商只能再次銷售該房屋,現因市場環境變化,房產價格大幅下滑,因此李女士應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原告:李女士得知丈夫病情意外好轉後,隨即與售樓員聯繫要求退回首付款並解除合同,但開發商一直消極處理,故意拖延,存在重大過錯。因此即使有損失,也應由開發商自己承擔。文/記者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