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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有了具體的標準和流程。日前,福建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廳聯合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如果個人住宅被徵收,家庭成員在3人以上(含3人)的,按照不低於60平方米的面積予以安置。新規定於11月正式試行。據福建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後國有土地的房屋徵收將有專門的徵收部門負責實施,從事房屋徵收的工作人員必須培訓且持證上崗。而各地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必須先將徵收補償方案及方案論證意見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若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戶數較多,還應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徵收人戶數較多的標準由各設區市政府制訂並公佈。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以評估方式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也可以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選擇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補償;在簽約期限內選擇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補償的,不再進行分戶評估。如果在簽約期限內,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需要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就應當進行分戶評估。
房屋被徵收之後,如何安置是個重點。據悉,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符合申請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區)政府應當優先給予配租、配售,被徵收人可以不輪候。(記者董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