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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年9月,廣州市住房保障辦通過多項監管措施嚴查虛報瞞報、騙租騙購、違規出租出借及無理由連續空置保障房行爲共392宗,經覈查收回保障房249套。昨日,廣州市通報了4宗具體案例,同時強調,將不斷加強和規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後續管理。市住保辦表示,通過嚴查虛報瞞報、騙租騙購及違規出租出借、無理由連續空置保障房行爲收回保障房74套(其中廉租住房63套、經濟適用住房11套);收回因身故、自行搬離、精神病入院治療等空置保障房175套。
據介紹,市住保辦創新多措並舉的後續監管機制。如嚴格執行保障資格“年審”制度,實行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年審”制度,對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每2年定期年審,全面審覈其住房、資產、收入等變動情況,對家庭情況有變化的家庭予以調整保障標準或取消保障資格;對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進行覈查,對其擁有房產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2008年至今年9月底,累計對26362戶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進行了年審,4894戶家庭被取消保障資格退出廉租住房保障,9461戶家庭調整了租賃補貼發放金額,調整率達54.4%。
今年7月和9月,廣州市分別推出4675套廉租住房和5050套經濟適用住房接受意向登記,並於10月24日舉行公開搖珠分配和評分排序儀式。經分配前資格複覈,有507戶家庭被取消資格或暫停其參加搖珠分配和評分排序,其中黃某等84戶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和鍾某等152戶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家庭因在輪候期間內家庭狀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保障條件,被取消資格;樑某等39戶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和232戶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家庭申報收入、住房及資產等與住保辦通過有關部門比對的信息不符,暫停其參加廉租住房搖珠分配或經濟適用住房評分排序,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資格複審,進一步覈查其保障資格。
案例
1、收入提高取消廉租房保障資格
劉某是荔灣區的居民,家庭人口兩人。經審覈、公示,2011年8月,取得了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保障方式爲租賃補貼,補貼發放金額爲253元/月,發放期間爲兩年。2012年9月,該家庭參加了2012年第二批廉租住房分配意向登記。資格複覈時,發現該家庭收入提高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600元以下)。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有關規定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2、受贈房產取消經適房申購資格
張某是黃埔區居民,家庭人口3人。經審覈、公示,2010年6月,取得了有效期爲3年的《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明》。2012年9月,該家庭參加了2012年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評分排序意向登記。資格複覈時,發現該家庭於2011年12月受贈了1套房產,建築面積爲49.99平方米。由於該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居住面積超10平方米,已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有關規定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
3、月入過萬暫停經適房評分排序
丘某是越秀區居民,家庭人口兩人。經審覈、公示,2012年7月,取得了有效期爲3年的《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明》。2012年9月,該家庭參加了2012年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評分排序意向登記。
經複覈發現,丘某申報2011年個人年收入爲13800元,月均收入爲1150元,但市住保辦通過公積金中心比對,其每月公積金繳存額爲2536元,繳存基數12680元。據其公積金繳存記錄推算,其年收入達到152160元,僅以其1人收入計算,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76080元。由於該家庭申報的收入與有關部門比對的信息不符,住保辦暫停其參加經適房評分排序,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資格複審,進一步覈查其保障資格。
4、違規借房經適房被收回五年內不得申請
2011年5月27日晚,市住房保障辦對育龍居經適房居住情況進行拉網式入戶調查,在調查中發現育龍居C8棟103經適房非業主本人居住,實際居住爲兩位男青年,第三方調查機構的律師現場對兩人進行了調查筆錄。其中1人聲稱是經適房業主的親戚,暫時借住該房屋。在律師問及業主性別時,該名自稱是業主親戚的青年卻回答錯誤。根據兩人陳述,業主允許其借住該房屋,兩人借住期間,業主及家人沒有在該房屋居住。
市住房保障辦委託第三方機構隨即約談了業主及其家庭成員。根據陳述,由於所購經適房離工作單位較遠,業主及其家庭成員並未在該房屋居住,並將房屋借給親戚居住。經過近一個多月的調查取證,市住房保障辦認定育龍居C8棟103房業主將經適房違規出借他人。
2011年7月11日,市住房保障辦依照規定收回該經適房,並且申請人自退出經適房之日起5年之內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趙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