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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紡織廠將其150平方米的地下室租給楊女士後,被楊女士改成33間小屋轉租經營。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雙方解約,楊女士騰房,但紡織廠要支付楊女士改建裝修補償9.8萬餘元。
楊女士辯稱,紡織廠出租房屋時,知道她是用於經營,不是她本人居住,並允許她裝修、改建。她改建後使用了兩年,紡織廠從未提出過異議。她不同意紡織廠的訴訟請求。
庭審過程中,法院委託評估公司對楊女士的擴建及裝修工程進行價值評估,結論爲19.6萬餘元。
法院認爲,楊女士的行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紡織廠存在一定的放任行爲。據此作出上述判決。(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