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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海口市地方稅務局日前發佈公告,明確契稅納稅申報、繳納稅款期限延期。申報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繳納稅款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
根據海南省地稅局的相關規定,海南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稅務機關協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先繳納契稅,後辦理產權證”的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就以下情形而言,根據納稅人申請,可以執行稅款“多退少補”和“退還”規定:根據建設部門實際驗收測量的面積爲憑據,購房者驗收、入住、辦證後的實際納稅依據與已繳納的契稅依據之間存在差異的,對已徵契稅稅款予以“多退少補”;購房者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購房者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代收代繳契稅的,因各種原因把房屋退還給原房地產開發商的,凡已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未還完貸款房屋權屬證書抵押在銀行),已徵契稅不予退還;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已徵契稅予以退還;購房者未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交易雙方已簽訂商品買賣合同,買方已繳納契稅,但因各種原因最終未完成交易的,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對已徵契稅予以退還;對購房人自行轉售(更名),凡未將房屋退還給開發商,開發商也沒有退還購房款給原購房者,這種行爲不能視爲退房,屬於自行轉售行爲,原購房者已繳納的契稅不予退還,並對其自行轉售行爲依法徵收相關稅費。
瓊海口市地稅局提醒,2012年5月31日海南省地稅局公告前發生納稅義務,但未辦理契稅申報繳納事宜的,應申報的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繳納稅款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