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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業主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故意拖延爲新業主辦理裝修手續。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新業主1萬元損失。
李先生訴稱,今年3月,他購買一套房屋,隨後到小區物業公司辦理裝修許可手續時,工作人員以房屋前業主拖欠物業費爲由,拒絕爲他辦理。後直至前業主與物業公司達成協議,物業公司纔給他辦理了裝修手續。李先生稱,自己購買的房屋主要用於經營,因物業公司的原因導致自己延遲入住40天,故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4萬元。
物業公司辯稱,爲李先生遲延辦理裝修手續是因爲根據開發商及物業公司規定,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需提交裝修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明、裝修說明及圖紙等審批材料,而李先生並未提供上述材料。
但法院審理後認爲,李先生曾提供了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出具的證明,其中顯示物業公司未給李先生辦理裝修手續確因前業主欠費。至於物業公司的辯解,物業公司自己承認在李先生未提供裝修公司營業執照等材料的情況下已經爲其辦理了裝修手續,可見此辯稱意見並不能成立。李先生的請求具有合理性,但索賠的損失數額依據不足,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物業公司賠償李先生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