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進入10月,北京對小產權房再次重拳出擊。北京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要求立即杜絕新的小產權房出現,立即叫停和堅決處理在建、在售小產權房。一石激起千層浪,這讓屢禁不止的小產權房問題再次受到廣泛關注。
事實上,近日在國土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當被問及小產權房問題時,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巡視員王宗亞重申:小產權房不予確權登記,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王宗亞稱,這次國土資源部將聯合有關部門,選擇部分問題相對突出的地區,穩妥有序地來啟動試點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總結完善政策,為啟動全面清理工作做好政策和制度的儲備。
北京市國土局官網顯示,今年6月以來,北京市集中開展清理整治利用集體土地違法建設銷售工作,初步清理出自2008年以來在建、在售的79個小產權房項目。數據顯示,目前整個北京市小產權房的總體面積在1.5萬畝左右,而此次查處的79個項目佔地面積共為3656.27畝,不到三成。這距離徹底清查完所有的小產權房尚有巨大的差距。
清理政策陸續出臺,將小產權房又一次推向了風口浪尖,面臨滅頂之災的命運讓持有者們忐忑不安。但現實是雖然政策層層加碼,但小產權市場依然風生水起。『市場有需求,大產權房價高,小產權房可以滿足基本的居住需求。』這是多數房地產中介的看法。
治理從確權開始
對於小產權房來說2007年是個關鍵。2010年5月,國土部督察小產權房公告稱:對尚未銷售的2007年12月30日以後新建、續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對2007年12月30日以前銷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國小產權房處理政策出臺後一並處理。
由此2007年12月30日成為了小產權房建設的分水嶺,以北京最大的小產權房通州區張家灣鎮張灣村太玉園為例,作為查處的典型項目,它於2001年陸續開建,入住率高,社區成熟,目前小區共有200餘棟、8000餘套房源,容納居民達3萬多人。此前,國土資源部曾對小產權房提出四條處理意見:一是違法建設立即叫停,責令開發商停止對外銷售,並采取停電、停水等措施;二是拆除尚未銷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後新建、續建的房屋以及所有圈建的圍牆;對2007年12月30日以前銷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國小產權房處理政策出臺後一並處理;三是已劃分地塊對外出租待建的,責令退還土地;四是分清責任,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當前處理重點是2007年12月30日以後建設的小產權房。』國土部門相關人士表示,對這部分房屋的確權成為整治重點,下一步將研討細分方案。
建設、銷售仍在繼續
據了解,目前小產權房查處方式主要以拆除、沒收、罰款為主。從北京現有清理的116個項目看,拆除的21個,佔項目總數18%;以沒收、罰款為主的9個,佔項目總數8%;責令停工停售為主的7個,佔項目總數6%。在建、在售待清理的79個,佔項目總數68%,項目查處效果不力,在建、在售情況仍普遍存在。
如浙江、湖北等地,在樓市調控的大背景和中央多部門的清理整頓聲中,小產權房的建設、銷售反而加快了步伐。在浙江的一些農村,出現了打著生態大棚名義變相對外出售小產權房現象,這種侵佔農用地的家庭農場和休閑農業項目在一些城市周邊隨處可見。與此相似,一些大城市周邊的農村,則利用宅基地興建會員制養老中心、私人會所或大公司培訓中心,變相出售或出租小產權房。
『在小產權房問題中,最難處理的是已購小產權房,因涉及居住者,小產權房確權及定性成為最大難題。』專業人士表示,盡管有消息稱,部分小產權房可通過補繳土地稅款的方式實現合法以及轉正,然而,如果統一讓小產權房補繳土地稅款而轉正的話,相當於是秋後算賬,等於變相承認了小產權房的合規性。
區別對待分別處置
據了解,小產權房很多是以舊村改造、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建設的,安置村民後大量的住房都對外銷售了,這也為小產權房轉正設定了太多難點,巨大的成本成為轉正障礙,也正因此,使其處理變得難上加難,這也是小產權房治理政策長時間未能出臺的重要原因。
全國政協委員郭松海表示,小產權的問題,有很多歷史原因,一是有政府的問題,政府管理、監管不力;二是現行農村制度有缺陷,再者是當時城市房價過高,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沒有能力購買,迫使他們租賃和購買小產權房,根據歷史原因,應該本著維護國家利益、兼顧他人利益原則,及早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郭松海認為應從三個方面對待小產權房。一是對符合城市和土地規劃,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的房地產,一般的住宅建設項目,可以按合法程序納入到住房保障體系中去。二是對於符合土地規劃、質量合格,尚未出售的小產權房,政府應按成本價收購,作為當地的公租房、經適房、保障性住房,彌補當前保障性住房不足,並可減少政府對保障性住房土地的資金投入。三是符合城市規劃、土地規劃,但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的是別墅、高檔公寓類的項目,應該除了補繳土地稅費外,還對購買者進行一定的罰款。
專業人士表示,國家對於農用地尤其是耕地的保護,更多地是為了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然而,一些地方熱衷於加快征地和出讓土地,忽略了征地應有的法律程序和應當承擔的民生職責,壓低農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