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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合同,但因房屋租賃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近日,記者從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在房屋租賃糾紛案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最爲常見,有不少租房者都因爲房屋合同的問題而成爲受害者。
2012年9月,家住省城北區寺臺子村的張先生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他與省城某裝飾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期限。
據張先生介紹,2011年7月,他想在省城一家裝飾公司租個鋪面做生意,便和已經在該裝飾公司租了四個鋪面的朱某達成協議,朱某將其中的兩間鋪面轉讓給了張先生,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書。與此同時,張先生和裝飾公司也簽訂了租賃合同,並付給朱某27萬元轉讓費。
之後,由於鋪面的原承租人一直沒有把鋪面交還給朱某,張先生也一直沒能真正使用過這兩間鋪面,租賃合同也一直沒拿到手。張先生心想,乾脆先進貨,等進了貨,回來再把鋪面要回來也行。
可是,等張先生從廣州進完貨回到西寧,拿到與裝飾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時,張先生驚呆了,這份租賃合同上寫的兩年租賃期起止時間爲2009年11月28日至2011年11月27日。
張先生認爲,合同期限應該是從2011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如果轉讓時知道只有四個月的租賃期限,就絕不會簽訂租賃合同。後來,張先生多次找裝飾公司要求更改租賃合同期限,都沒能如願。
後經法院判定,2011年7月19日,張先生與裝飾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基於2009年11月28日朱某與裝飾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的,並不是一份新的租賃合同,朱某和張先生之間屬於轉租行爲,張先生是次承租人,在承租人朱某的租賃權因合同終止時,作爲次承租人的張先生不能向裝飾公司主張租賃權,只能向轉租人朱某請求賠償。因此,對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記者手記:在這起房屋轉租的案例中,張先生是受害者,但張先生作爲一名房屋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該對租賃合同的起止時間明確,張先生在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就簽了字,有悖常理,所以,不得不爲自己的糊塗賬埋單。
記者牛玉嬌通訊員高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