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年近七旬的沈老太走出電梯時,因地面溼滑摔倒,隨後被鑑定爲八級傷殘。沈老太因此將小區物業公司及第三人承包小區保潔項目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萬餘元。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2010年9月7日,當年69歲的沈老太與丈夫及女兒乘電梯到住宅負一樓,在走出電梯後,因地面有水打滑,沈老太摔倒在地,傷情構成八級傷殘。沈老太認爲,她所受的傷害是由於卓越物業公司在打掃完地面後遺留水漬而不設警示標誌造成的,於是一紙訴狀將卓越物業公司、第三人百盛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包括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01808.73元。
對於沈老太的起訴,被告方卓越物業公司認爲,沈老太不能證明造成損害的地點在小區負一樓電梯口。小區的保潔工作是由百盛物業公司承包管理,該公司認爲沈老太的摔倒系子女未盡照顧義務。
一審南山區法院認爲,沈老太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卓越物業公司對於水漬的發生及其滑倒摔傷的事實存在過錯,卓越物業公司已達到了同類經營者所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程度。而沈老太在小區內行走,子女也沒有多加提醒和照顧,沈老太應承擔全部責任。該院一審遂駁回沈老太訴訟請求。
昨天二審開庭時,沈老太一方認爲,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有明顯過錯。卓越物業公司表示,事件發生後,他們已盡到責任,爲沈老太聯繫保險公司。此案仍在審理中。(記者王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