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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戀人合資買婚房,勞燕分飛後爲房產分割對簿公堂。面對前男友阿偉的分割請求,成爲被告的麗影毫不相讓:“房子是我買的,跟他沒關係!”即使阿偉拿出了銀行轉賬明細爲證,麗影也認爲那是他歸還自己的借款,而不是購房出資。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按照阿偉實際出資17.5萬元計算,判令獲得房屋的麗影支付折價款30.5萬元。
2007年,“80後”女子麗影認識了北京人阿偉,逐漸發展爲戀愛關係,並開始談婚論嫁。2008年1月31日,兩人看上了浦東御橋路的一處房屋,就共同作爲買受方與任先生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爲103.8萬元。
2008年3月6日,任先生出具一份收條,“合計收到麗影房屋首付款33.8萬元整”;另由麗影作爲借款人借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40萬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30萬元。爲買房,麗影還支付了佣金、契稅、評估費、雜費等近3萬元。半個月後,他們拿到了房產證,房屋登記爲阿偉、麗影共有。然而,2010年下半年,兩人戀情陡生波折,直至分道揚鑣。去年初,阿偉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房子是我獨自出資購買的,他一分錢沒出!”法庭上,麗影道出隱情,“因當時我與阿偉繫戀人關係,阿偉承諾會與我結婚,還說會在他北京房屋的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誘使我把阿偉列爲御橋路房屋的權利人。”雙方戀愛後,阿偉經常向她借錢,並在淘寶網上以虛擬交易形式套取她信用卡內錢款。雖然首付款有部分資金是從阿偉銀行賬戶轉出,實際是他歸還自己的借款,而不能視作出資。
經查,購房期間,阿偉、麗影及與出售方之間發生如下銀行轉賬情況:麗影轉給阿偉5萬元;阿偉轉給出售方任先生11萬元;阿偉轉給麗影2萬元;阿偉轉給任先生的配偶馬女士9.5萬元。經評估,房屋價值爲190.72萬元,其中含房屋裝修價值4.4萬元。
原審法院認爲,兩人戀愛關係終止,意味着雙方已喪失對係爭房屋共有的基礎。從轉賬情況看,阿偉在整個購房過程中實際支付17.5萬元。由於房屋登記爲兩人共同共有,根據房屋現狀及還貸情況等,以麗影獲得房屋、支付阿偉折價款爲宜。至於折價款數額,法院酌定爲57.2萬元(房價的三成)。判決後,麗影不服上訴。
市一中院認爲,雙方是否存在借款、還款關係,由於麗影不能提供充分證據,對此法院不予採納。法院認定阿偉的實際出資額爲17.5萬元。根據查明的事實,係爭房屋權屬登記狀況中並未載明麗影、阿偉對係爭房屋的共有情況,應認定雙方對係爭房屋系按份共有,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予以糾正。由於雙方同意房屋歸麗影所有,那麼阿偉應分得的房屋折價款,應按他的實際出資比例計算。鑑於買房時系毛坯房,阿偉並未在裝修時出資,所以在計算折價款時應扣除裝修價值4.4萬元。據此,市一中院作出上述改判。(記者陳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