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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副局長許南做客天津新聞廣播《公僕走進直播間》節目,關注本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截至今年9月底,本市開工保障性住房10.5萬套,新增租房補貼1萬戶,預計到“十二五”末,我市將有83萬戶家庭享受住房保障,佔屆時城鎮家庭的35%。10月1日《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今後本市住房保障的准入、審覈、退出、監管等環節將更加規劃、完善,處罰各種違規將有法可依。
隨着住房保障覆蓋面的不斷擴大,住房保障的准入、審覈、退出、監管等環節也將進一步完善。10月1日,《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辦法》的第六章是法律責任,作爲政府規章,根據不同的違規行爲,增加了警告、罰款、終身禁止申請等處罰措施,爲司法機關履行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支持,進一步保障了政策的權威性。
在法律責任追究方面,主要在三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對在申請階段弄虛作假的處罰,除駁回其申請外,5年內不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二是對騙租、騙領、騙購行爲的處罰加大。對騙購保障性住房的,責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差額外,終身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騙租公租房、騙取租房補貼的,除責令退房、退補貼外,還增加了罰款和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的處罰。三是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對違反住房保障管理規定的個人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並納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其不良行爲記入企業信用檔案,5年內禁止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經營。
此外,對保障性住房經營單位、銷售單位向保障對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並處以相應罰款;已銷售的保障性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責令銷售單位補繳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