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對是否構成逾期交房及要否付違約金等問題存在爭議,位於福州市中心黃金地段的恆力城項目的開發商被數十位業主各自告上法庭。從本月18日起至月底,鼓樓區法院將陸續開庭審理這系列民事案件。
逾期交房衆業主齊告開發商
位於五四路上的恆力城樓盤是福建中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開發的項目。2009年,衆多購房者向開發商購買了其正在建設中的期房。開發商和這些購房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應於今年2月29日將符合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購房者使用;逾期交付超過90日,購房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自約定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商按日向購房者支付已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同時,雙方還在附件中約定:購房者同意無條件給予開發商3個月(即至今年5月31日止)的交付順延期,在順延期屆滿前開發商不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今年6月底到7月初,開發商向大多數業主交付了商品房。不少業主認爲,開發商單方事先製作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中有關其3個月順延期的規定,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因此,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時間應從今年3月1日起算,開發商逾期交付超過90日。同時,開發商交付給業主們的房屋未設排氣通風與煙囪管道,不符合《住宅設計規範》標準,應進行整改設置。
據此,數十位業主訴至鼓樓區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從今年3月1日起至交房爲止的逾期交房違約金,並對訴爭房整改設置排氣通風與煙囪管道。
開發商和業主法庭激辯
18日,鼓樓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阿才(化名)等部分業主訴開發商一案。庭審中,開發商辯稱: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對雙方都是平等的,其解釋權屬於監製部門,應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附件中有關開發商3個月順延期的規定,是對原條款中約定的交房時間的一個附條件順延約定,而且這3個月時間是法律允許的一個合理期限,因而該條款是有效條款。
開發商還認爲:自身並沒有逾期交房,無須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由於王府井百貨要入駐恆力城,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訴爭項目需進行局部的結構改造。改造審批歷時近3個月,由此造成的時間拖延非開發商所能控制。依照合同約定,開發商可據實予以延項目需進行局部的結構改造。改造審批歷時近3個月,由此造成的時間拖延非開發商所能控制。依照合同約定,開發商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同時,今年1月和2月,福州連續降雨,導致工期延後,這也非開發商所能控制,開發商也可據實予以延期。此外,訴爭房屋已經有關單位共同驗收合格,並無質量缺陷。
對此,原告反駁稱:王府井百府入駐是商業行爲,春天多雨也是正常的氣候條件。因此,開發商的延期交房理由站不住腳。此外,商品房如果未設排氣通風與煙囪管道,業主怎能正常入住?
接下來的幾天,鼓樓區法院還將陸續開庭審理這系列案件。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進展。(記者陳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