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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長假剛過,重慶市地稅局的稅管員就忙碌起來了,有的區縣甚至實行全月無雙休日製度,以加強徵稅工作,其中就包括對正在試點的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催徵。然而,重慶市稅務部門所徵得的房產稅收入卻是寥寥。2011年是試點第一年,全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尚不足1億元。另一試點城市上海的情況也不太樂觀,用上海市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的話來說,該市房產稅“沒有完全徵起來”。
接近財政部的人士近期也向記者透露,財政部原本打算今年在湖南、湖北試點個人住房房產稅,但目前兩地的相關準備工作已暫停。
渝滬試點效果不彰
2011年1月,上海和重慶相繼宣佈從2011年1月28日起啓動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重慶去年徵收房產稅涉及9400餘套住宅,總計近1億元,應稅率99.1%。但相對於重慶市去年2900億的財政收入,房產稅的增量幾可忽略。上海官方渠道披露的數據是,2011年全市應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的住房接近2萬套。但具體的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金額,卻未被上海市財政局單列。根據上海市財政局公佈的2011年上海預算執行報告,2011年上海各類房產稅收入總計22.1億元,完成預算的110.5%,其中個人住房房產稅佔比多少,不得而知。
大多數時間裏,渝滬兩地對徵收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具體情況三緘其口。據瞭解,主要是試點工作推進不順利,在應徵範圍、徵收標準等方面遇到阻力,擴大試點範圍壓力重重。“房產稅改革落實的情況不是很好,可以說沒有完全徵起來。”上海市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在記者一再追問下審慎地表示。他認爲很多事情理論上不是問題,操作起來則有很大難度,上海的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但對於具體問題,這位負責人語焉不詳。
從近兩年的實際情況看,房產稅試點對試點城市及整個房地產市場的影響有限。在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楊紅旭看來,目前仍處於房地產市場調控期,更加嚴厲的限購、限貸政策對房地產市場影響更直接,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稅率較低、徵收範圍有限。
以重慶爲例,該市確定的徵收對象爲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高檔住房以及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重慶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該市的房產稅試點運行比較平穩,政策和操作沒有太大變化,只是今年徵稅標準有所提高。重慶中原地產市場研究部副總監孫剛則認爲,房產稅政策實行一年半以來,實施範圍有限,對重慶房地產市場的觸動並不大。作爲房地產業內人士,孫剛曾多次參加國稅總局在重慶組織的調研座談會。
試點擴圍遭遇難題
今年上半年,財政部曾做過滬渝兩地房產稅試點的工作總結,並遞交給國務院,但報告的核心結論尚未披露。從五六月份開始,湖南和湖北兩地曾悄然進行個人住房房產稅擴大試點的準備。不過,接近財政部的知情人士對記者透露,目前兩地的相關準備工作已經暫停。不久前,財政部有關司局還準備就當前社會上對於房產稅的種種說法進行解釋,隨後給全社會一個交代。不過後來出於種種考慮,成文後並未發出。
對於房產稅改革試點隱現的變數,中國社科院財政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對記者表示,重慶和上海的試點方案,是在特殊背景下倉促出臺的,立法程序有爭議,徵稅目標不甚清楚。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財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許生評價說,兩地試點方案實質上是一種選擇性房產特別消費稅,上海規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面積偏高,不利於控制對房地產的過度投資需求,無益於控制房價上漲。
雖然房產稅試點擴大事涉敏感,但更大的背景是,今年以來中國各級政府財政收入增幅繼續回落,新開稅種成爲政府的當務之急。然而,除非迅速將試點轉爲大範圍徵收,靠房產稅短期內擔當稅收收入增長的大任,仍然非常困難。有意見認爲,即使將來個人住房均繳納房產稅,房產稅也難以替代土地出讓金,因爲它屬於小稅種。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此前就撰文表示,在減稅的呼聲很大且社會對稅的“厭惡感”越來越強烈的情況下,把房產稅定位於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不合適。
由於兩地的試點效果不彰,對個人房產稅制度的否定之聲近來也不斷髮出。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前述場合就公開表示,房產稅不應再擴大試點範圍。而9月下旬,國稅總局政策法規司巡視員叢明在第五屆中國企業稅務管理創新大會上透露,房產稅下一步將擴大試點範圍,並逐步建立房產稅制度,房產稅具體深化時間可能在年底或明年初。目前來看,上述試點範圍的擴大,不甚明朗。
徵稅合法性引爭議
原計劃可能擴圍的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迄今並不明朗。各種質疑個人住房房產稅制度的聲音也不斷出現。同時更多人提到的,是徵稅的合法性問題。從法理上質疑個人住房房產稅制度,去年在上海、重慶兩地試點之初就出現過,如今相關爭議再度升溫。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對記者表示,目前兩地試點的直接依據是當地政府的規章制度。而對於地方發文徵收個人住房房產稅,國務院沒有做出書面的決定,目前人們能看到的只是一則消息:2011年1月27日晚間,國務院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具體徵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
與1986年國務院頒佈的房產稅暫行條例不同,目前兩地的房產稅徵稅範圍和計稅依據都有明顯變化。按照稅收法治原則,稅收根本要素變更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地方發文顯然背離了這一原則。國務院頒佈房產稅法規制度,本來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如果允許地方制定徵稅辦法,至少需要一個書面決定,而不應只是以消息的形式發佈。
但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認爲,兩地試點在法理上並不存在問題。因爲房產稅是在中國法規體系中有依據確立的稅種,相關制度屬於法律還是暫行條例都不妨礙這一性質。目前國務院決定實施規則時同意兩地進行房產稅試點,在法理上沒有任何違法的硬傷。在他看來,有些人因爲對這一稅種極爲反感,就指出其試點沒有經過合法的立法程序,其實是不瞭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