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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根據本月起實施的《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本市近日下發關於調整本市住房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累計欠繳租金期限由滿3個月調整爲滿6個月,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並按照規定或者依據合同約定從承租人的租房保證金及利息中抵扣欠繳租金。
通知規定,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交申請續租所需要件,並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續租申請書》。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對出現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應當向其發放《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同時爲其安排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屆時租金標準確定: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覈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搬遷期自其租賃合同期滿次月起計算,期限爲12個月;承租期間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搬遷期至原租賃合同期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商品住房的,搬遷期自其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次月起計算,期限爲兩個月。
對搬遷期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經營單位經覈實確無其他住房的,可將其騰退至租金標準、租金總額及戶型標準較低的公共租賃住房,並自搬遷期滿次月起按照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房屋使用費;有其他住房的,經營單位向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租金標準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記者雷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