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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姚瑾通訊員謝能雨李穎)近日,省國稅局發佈了《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事項的公告》,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有關事項加以進一步明確。同時提醒,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備案或審批手續。
據福州市國稅部門介紹,列入應辦理備案手續的優惠政策項目包括個人轉讓著作權、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等12種納稅人。
列爲應辦理審批手續的優惠政策項目包括:爲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爲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等6類情形。
國稅部門工作人員提醒,對於原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照公告的有關優惠事項確認是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後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應於2012年10月20日前按規定提供申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退(免)稅資格認定、減免退稅審批或報備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