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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潘某在屏南縣古峰鎮東環路舉辦某品牌木地板促銷活動,並在店內擺放一塊關於促銷活動的廣告牌,內容有『買強化復合地板滿30平米,送價值199元電風扇一臺;購買實木地板滿30平米,送液晶電視……本活動最終保留有解釋權』等字樣,潘某滿以為醒目的廣告應會吸引來眾多的顧客,誰知先『吸引』到的是工商執法人員,當執法人員問起潘某『保留最終解釋權』是什麼意思時,潘某自己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
經調查,潘某發布的廣告內容帶有承諾性質,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約形式,屬於格式條款,其在促銷廣告中標明『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條款是規定了經營者單方享有對合同的解釋權,屬於霸王條款。此舉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所使用的格式條款,不得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對合同的解釋權。
因此,執法人員依法責令潘某改正,並處以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