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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認可房屋產權歸屬
十二年後不能再反悔
市民李女士:我公公1992年去世後,由他承租的公房承租人換爲我婆婆。2000年房屋產權改革時,我婆婆沒錢,就讓我和我丈夫出錢買了此房,當時在家的我丈夫的兄弟姐妹承租人都同意且簽字。房產證上是我們夫妻的名字。
現該房屋拆遷,我丈夫的兄弟姐妹和當時不在家的哥哥主張房屋拆遷款應該每個人都有份,請問他們的說法是否合理?
天濟所何永強律師:當時在家的你丈夫的兄弟姐妹都同意且簽字變換了產權證,房產證上是你們夫妻的名字,12年後他們再要求按份產權共有,其主張無效。同時,當時不在家的你丈夫的哥哥主張房屋拆遷款應該每個人都有份,也已超過訴訟時效。
和生病員工解除合同
應先做勞動能力鑑定
市民賈先生:我公司一員工生重病,按規定6個月的醫療期即將期滿,請問如何在員工的醫療期結束後解除勞動關係?
東元所劉向坡律師:貴公司可以在醫療期結束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該員工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經鑑定喪失勞動能力或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以及對重病患者給予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