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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塘沽岳陽裏的張先生在7年前曾借給朋友吳某10萬元錢,當時吳某用這筆錢按揭購買了一室一廳的獨單。吳某寫下了借條,約定兩年內還清借款,可是直到今年吳某因沒有經濟能力而依舊欠錢未還。現在張先生準備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他想諮詢律師的是,吳某隻有這一套住房,如果自己勝訴,那麼法院能強制執行查封吳某的房子嗎?
解答:法院可對已抵押房產採取查封等執行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最高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對於被執行人(低保對象除外)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惟一的房屋,法院可查封,並可依法拍賣、變賣或抵債,但在對房屋裁定拍賣、變賣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讓其在外尋找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