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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消息,海南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印發的《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對違法建設行爲實施行政處罰時,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兩種情形。
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部分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依法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