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朝陽區孫先生:我於2009年購買了一套限價商品住房,2010年入住,2012年我拿到了產權證,購房發票日期是2009年6月,但產權證上的日期卻是2012年2月。請問,所謂限價商品房5年後才允許出售的起始年份,是以購房發票開據日期即住房合同簽訂日期爲準呢?還是以產權證上的日期爲準?
市住建委:您好。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購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准入標準及已購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補交比例的通知》規定,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您可按取得契稅完稅憑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取得時間孰優的原則確定購買時間,即如果您覺得取得契稅完稅憑證較早更有利,可按取得契稅完稅時間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