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又是一年的交房大考,考驗的不僅僅是開發商的實力和誠信,也考驗着購房者的專業知識及忍受限度。在現實生活中,購房者和開發商在交房時因雙方的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經常發生糾紛。這不,李先生就因爲開發商在交房時,不能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而拒接收房,從而與開發商產生糾紛。
典型案例沒有“備案表”咋收房?
李先生於2010年3月23日與成都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李某購商品房一套,總價款155萬元,雙方約定在開發商出示“成都市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原件後交房,交房日期爲2012年4月15日。合同簽訂後,李先生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
今年4月10日,開發商向李先生髮出《入住通知書》要求李先生收房,但李先生卻發現開發商雖然出具了“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原件,但“成都市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卻僅僅出具了複印件。當李先生要求開發商出具“成都市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才收房時,開發商卻稱,“成都市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肯定已經取得,不然無法給出複印件,只是目前原件有其他更重要的用途,纔不能出示給李先生。爲此,雙方就“成都市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問題產生分歧,最終李先生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承擔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支付逾期交房的賠償金。
相關法律符合法律規定才能交房
究竟開發商應該達到什麼樣的條件才能交房呢?四川致高守民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師告訴記者,商品房交付時,開發商負有將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給購房人的義務,購房人負有按照合同約定接收房屋的義務。
開發商在商品房交付過程中應積極履行以下四大義務。一是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購房人,這裏的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包含兩層含義:1、開發商有義務向購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這裏的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和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2、開發商還有義務按期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
二是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實測面積數據,包括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出示該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文件以及開發商交付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出示該商品房的實測面積數據。
第三是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四是通知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並配合購房人查驗、接收房屋,開發商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的形式向購房人發出《入住通知書》,書面通知購房人前來接收房屋。同時,購房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相關的費用和配合開發商驗收房屋並按合同約定接收房屋。
律師觀點:延期交房應承擔責任
對於李先生與開發商的糾紛問題,四川致高守民律師事務所林方平律師認爲,商品房的交付時間及交房條件是購房合同的主要條款,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違反購房合同中的約定,都屬於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開發商遲延交房,除不可抗力和意外原因外,不論是由於建築施工單位違約,造成工期延誤;建設單位經營管理混亂或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等原因造成開發商沒有按期履行,開發商均構成遲延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爲此,在上述案例中,開發商沒有按照購房合同中的約定,向李先生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屬於違約,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相應違約責任。
記者江先海